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和盐城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盐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各类农开项目管理范围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农开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农业资源开发项目依法管理水平。现就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依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依法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依法管理项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农开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数量多、资金盘子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特别在产业化项目立项申报阶段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全市农业资源开发各类项目管理工作中采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对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工作,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降低、杜绝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职业风险,保护农业资源开发建设管理队伍,实现既干事又干净的事业目标,推动全市农业资源开发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农业资源开发“五大发展理念”,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促进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局要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
三、工作方法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市、区)局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任、使用工作。
(二)聘任法律顾问。农业资源开发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精通行政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等理论和实务,了解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管理规定、农业资源开发行业规律、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顾问可以从政府法制机构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同时可根据需要择优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
(三)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聘任机关工作需要,对项目的选项、评审、申报、审批、招投标、验收等工作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法律审查;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2.参与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聘任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委托或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聘任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