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监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农发[2004]49号)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在招标之前,由农业资源开发局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按照与各地农业资源开发局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履行职责,监理合同需报送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备案。监理投标单位必须承诺并规范运用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学习、培训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运用管理平台的有关罚则。
二、明确监理的内容和程序
(一)监理的内容
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工程数量和质量。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定期向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
(二)监理的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三、规范监理的行为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志需全面反映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控制等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按规定规范使用标准化监理资料;
(六)及时检查有无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七)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各个项目监理工作的检查。项目开工建设后,对各项目监理工作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报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
四、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对监理企业、监理项目的考核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引导监理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二)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应组织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农业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组织对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现场的检查,指导项目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推进监理工作有效开展。检查形式包括季度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2、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3、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4、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四)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农业资源开发局将要求限期整改: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监理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
2、 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3、 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4、 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6、未规范运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理平台的。
(五)对于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监理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约谈告诫、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
(六)对在本市从事农业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在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网站上公布,并作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的依据。
(七)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暂停一年以上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