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资源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开〔2010〕16号、苏财农发〔2010〕21号)、《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规〔2015〕1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立项的农业资源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黄河故道项目、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开工程”)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农开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开工程管护体制机制的落实是农业资源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各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开工程管护主体与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开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灌排站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桥梁、田间配套建筑物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开项目区公示牌、农开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原则上不做跨镇(区)的项目),合理确定农开工程管护主体。
(一)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为农开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开项目水利建筑物工程,由镇(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等以及农开项目区公示牌、农开工程标志,由镇(区)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镇(区)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开工程管护责任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镇(区)、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开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开工程。
第四章 工程竣工移交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应及时竣工将工程移交给镇(区)人民政府,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需与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签订工程移交管护表,镇(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具体工程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对项目工程进行接受、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五章 工程管护要求
第九条 管护工作要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原则。以承包形式进行工程管护的,项目区镇(区)、村(居委会)要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 具体工程管护要求如下:
(一)水利工程:定期检查水利设施,要确保泵、泵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正常运行,保持沟渠过水断面无坍坡,及时对渠道除草、疏浚。闸、站、机电设备操作规范,保养良好,运行安全正常,并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机耕路:路面平整,无沉陷、裂缝、损坏现象,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清洁卫生。
(三)农田林网: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倾斜扶正,林网树木长势良好,修剪规范,无缺棵、折损现象,成活率、保存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
(四)标牌标志:标牌、标志保持醒目、清晰、完整,按标牌编号建立项目管护档案。
第六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农开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资源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开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开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开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开工程管护,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二条 农开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开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三条 农开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开工程管护责任人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资源开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备案。